京民社發(fā)〔2015〕238號
各業(yè)務主管單位,各區(qū)縣民政局,各社會組織: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財綜〔2014〕87號)精神及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對《北京市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做了進一步修訂完善,現(xiàn)將修訂后的《北京市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15年7月6日
北京市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的資質管理,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和《財政部民政部關于支持和規(guī)范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等形式獲得承擔原本由政府承擔的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以及得到政府財政資金資助開展公益服務的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應堅持平等參與、競爭擇優(yōu)、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社會評價的原則。
第三條 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管理部門,資質管理工作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具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應當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jīng)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符合民政部門依法認定具體條件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
第五條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開展工作所必需的條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合法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有必要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jiān)督制度;
(三)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chǎn)管理制度,有獨立的銀行賬號,有依法繳納稅收、社會保險費的良好記錄;
(四)上年度年檢合格;
(五)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在政府購買服務中無違反合同行為,未受到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行政處罰;
(六)符合購買主體、行業(yè)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的具體專業(yè)資質要求。但不得對承接主體實行歧視性差別待遇。
第六條 采取聯(lián)合方式申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財政資金資助項目的,其組成成員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在公平競爭、同等條件下,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購買主體可優(yōu)先選擇:
(一)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在國際國內或市內具有較大影響力,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曾獲得政府和有關組織榮譽;
(三)曾經(jīng)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并獲得良好評價;
(四)參加社會組織社會評估并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
(五)具備購買主體、行業(yè)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的其他優(yōu)先條件。
第八條 社會組織在申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時,應提供以下資料供購買主體審查:
(一)提供登記證書、年檢結論、年度報告、財務審計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提供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
(三)符合第七條優(yōu)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yè)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
購買主體在績效評價時,發(fā)現(xiàn)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中出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向民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通報。民政部門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該社會組織相應的年度檢查結論,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進行查處。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民政部門將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及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年度檢查、評估考核和信用記錄內容。
社會組織在當年年度檢查中,應如實提供購買主體對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立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信用記錄,及時收錄各購買主體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績效評價結果。每年按時向社會公布社會組織名錄,披露社會組織年檢、評估、對違法社會組織的處罰決定等信用情況,并協(xié)助購買主體核實社會組織的資質及相關條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侗本┦谐薪诱徺I服務社會組織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