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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下船舶扣押與可扣性分析

2016-04-10 23:18瀏覽數(shù):534 
  • 融資租賃下船舶扣押與可扣性分析


    2013-09-05
  •       航運業(yè)是重資產(chǎn)行業(yè),船舶融資租賃是近年來除了傳統(tǒng)融資方式外,為世界航運界普遍采納的一種融資方式,它可以通過“融物”的形式來達到“融資”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運業(yè)務的國際性的特點,對于在船舶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如何有效地通過扣押船舶來進行財產(chǎn)保全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資租賃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請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都圍繞著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開,故有必要進行厘清。

      論文關鍵詞 融資租賃 船舶 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請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關于海事請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國家,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與對人訴訟(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國家海事訴訟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海事請求權通過對人訴訟或對物訴訟的方式加以實現(xiàn)。在大陸法系國家,則并不存在對人訴訟與對物訴訟的對分,海事訴訟正如其他訴訟,始終針對人而發(fā)動,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訴訟的當事方。國際社會為統(tǒng)一船舶扣押規(guī)定,制定了1952年《統(tǒng)一海船扣押某些規(guī)定的國際公約》及1999《聯(lián)合國扣押船舶公約》。船舶扣押制度從起源到發(fā)展,在我國只有很短的歷史。我國在法律傳統(tǒng)上傾向于大陸法系,有別于英美法,我國傳統(tǒng)的訴訟制度只承認對人訴訟,而不承認對物訴訟,船舶扣押的理論來源于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chǎn)保全制度。然而,我國的海事訴訟法對此做出了一定意義上的突破,在一定意義上接受了對物訴訟制度,至少可以說與對物訴訟有異曲同工、殊途同歸的作用。而船舶融資租賃已經(jīng)成為當今航運市場上一種重要的經(jīng)營方式,《海事訴訟法特別程序法》對此沒有規(guī)定,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一、融資租賃下船舶的可扣性問題得提出

      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規(guī)定。關于這個問題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可以扣押論,依據(jù)法律實證主義思維模式,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歸類于光租合同。除了船舶優(yōu)先權等特殊的海事請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請求融資租賃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第二種是不可以扣押論,根據(jù)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將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購)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分別規(guī)定于第十六條、十七條中,實質上承認了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獨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僅規(guī)定了光租船可扣,從嚴格的法定條件來講,不應法外扣船。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并且,根據(jù)《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二十九條,“可扣即可賣”,所以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產(chǎn)生了優(yōu)先權之后,也面臨著被扣押甚至拍賣的風險。這與合同法242條規(guī)定的,承租人破產(chǎn)出租人享有取回權相矛盾。第三種是有條件的可扣押船舶論,船舶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條件下,比照2000年實施的我國《海事訴法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光租船可扣的規(guī)定,在理論上應當是可以被扣押的。但因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第六章“附則”規(guī)定,船舶融資租賃存在不同種類,有些類別如委托租賃不符合光船租賃條件,也即船舶融資租賃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條件,應區(qū)別不同情形來決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資租賃下船舶扣押與可扣性分析

      在融資租賃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類觀點中,主要存在以下爭議點:

      (一)融資租賃合同與光租合同的區(qū)別是否影響融資租賃下船舶的可扣押性對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權利和義務,《海商法》有不同的規(guī)定。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發(fā)生轉移,承租人可以實際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這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guī)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當事船舶的主要原因。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光船租船合同頗為相似。二者都是在租期內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給承租人使用,而配備船員、供應給養(yǎng)、船舶的營運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變動的營運費用都由承租人負擔,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租期內的租金計算與租期屆滿時的所有權歸屬上。因此,這兩點并不必然影響租期內船舶的可扣押性。

     ?。ǘ┛垩喝谫Y租賃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據(jù)在我國現(xiàn)行的船舶融資租賃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指示購買融資租賃船舶后,主要參照光船租賃模式將融資租賃船舶出租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記環(huán)節(jié)上也是依據(jù)光船租賃進行光租登記②。融資租賃雙方簽訂光船租賃合同,并在海事局辦理光船租賃登記手續(xù)。海事局頒發(fā)光船租賃證書,船舶登記簿允許公眾查詢?;诖暗怯浀奈餀喙镜男Я?,根據(jù)公示公信原則,應該允許海事請求人在具備扣押申請條件的時候,申請扣押以光船租賃進行登記的融資租賃下的船舶。因此,融資租賃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賃條件的情況下,對融資租賃下的船舶進行扣押時,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況。

     ?。ㄈ┛垩喝谫Y租賃船舶與《合同法》關于出租人取回權的優(yōu)先性扣船制度適用我國《海商法》以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權的規(guī)定適用《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在實體法層面,根據(jù)《合同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凡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均屬該法的調整范圍?!逗I谭ā穭t對平等主體間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海上旅客運輸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等海商(事)合同關系做出系統(tǒng)規(guī)定。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又明文規(guī)定:“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由此可以確認,《合同法》與《海商法》有關合同規(guī)定的關系實為一種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即有關海商合同關系,優(yōu)先適用《海商法》的規(guī)定,在《海商法》沒有相應規(guī)定時,補充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程序法層面,《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是關于海事訴訟的特別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訴訟法》是關于民事訴訟的一般法,其關系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谔貏e法優(yōu)先適用的原則,《海商法》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guī)定的扣船制度應優(yōu)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的適用。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對此問題有明確的答案。公約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原則上規(guī)定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chǎn)受托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jīng)取得扣押或執(zhí)行令狀的債權人,但是根據(jù)該條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關于海事請求權及扣押海船的規(guī)定得優(yōu)先適用,海事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于出租人的物權。其實,海事請求權人可申請扣押并拍賣或變賣光船租賃的船舶,以此來實現(xiàn)其請求權,足以說明海事請求權可對抗光船租賃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權。而船舶融資租賃出租人僅保留名義上的所有權作為收回其投資的最終保障,這種名義上的船舶所有權更不足以對抗海事請求權??梢姟逗I谭ā返群J路蓪τ诖翱垩号馁u的法律規(guī)定應該優(yōu)先于《合同法》適用。因此,扣押融資租賃船舶與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權并不矛盾,它們是不同法律制度適用的不同結果。

      綜上所述,通過上述關于融資租賃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觀點的對比分析,得出以下結論:融資租賃合同與光船租賃合同的區(qū)別并不影響融資租賃船舶的可扣性。海事請求權的效力優(yōu)于出租人的物權,船舶融資租賃條件下的船舶與光船租賃下的船舶條件基本相同時,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規(guī)定適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圍

      我國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船舶范圍基本上分為兩類:一是對當事船舶的扣押,根據(jù)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要包括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光船承租人光船租賃的船舶,以及依據(jù)船舶優(yōu)先權、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或者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權利而發(fā)生爭議的當事船舶。二是對其他船舶的扣押,《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但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海事請求除外?!痹撘?guī)定表達了兩層含義:第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海事請求權人的保護,不僅體現(xiàn)在請求人可以對當事船舶申請法院扣押,也體現(xiàn)在對當事船舶所有人姐妹船的扣押方面;第二,扣船申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對當事船以外的符合該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進行扣押。因此,對融資租賃下非當事船舶的扣押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對當事船姐妹船的扣押,即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當事船的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的扣押。第二,是對承租人所有之其他船舶的扣押,即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承租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船舶的扣押。

      總之,無論是對當事船姐妹船的扣押,還是對其他非當事船的扣押,都要具備兩個基本的條件:一是被扣押船舶的所有人要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二是在實施扣押時,要為被申請人所擁有。這樣可以防止扣押船舶的任意性。在特殊的海事請求下,申請人可以申請扣押融資租賃下的當事船舶。在一般海事請求下,要以責任人的身份來確定扣押船舶的范圍。出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時,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及當事船的姐妹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時,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扣押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以及符合光船租賃條件的當事船舶。實踐中,融資租賃船舶是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的,針對承租人的海事糾紛中,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對海事判決的執(zhí)行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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