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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留購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屬
1996年12月,劉某、王某等20人分別與某市汽運公司簽訂了出租車"租賃、承包合同書".單個合同約定:一、貨運公司作為出租方,將自己購買的并已辦理了汽車牌照和營運手續(xù)的夏利轎車出租給劉某經(jīng)營,經(jīng)營期限為三年半,租賃期內車輛所有權歸貨運公司。承租方有按出租方規(guī)定的經(jīng)營使用權,但不得轉租、借租、轉駕。二、承租方在簽合同時一次性向出租方繳納定金5萬元,如其在租賃期間無違約現(xiàn)象,此款抵做車款。三、租賃期滿后,承租方如無違約現(xiàn)象,車輛歸承租方所有,營運手續(xù)由出租方收回,但承租方可繼續(xù)掛靠出租方經(jīng)營,出租方收取一定數(shù)量的管理費。四、租賃期內,承租方向出租方每月交納車輛租賃費2850元,出租方代承租方上繳各項營運規(guī)費后,承租方再定期如數(shù)交給出租方。合同同時約定了承租方交納車輛保險費的辦法及經(jīng)營管理辦法、違約責任等條款。出租方與承租方的合同為格式合同。其他人員的單個合同亦與上述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一致。
合同簽訂后,劉某等20人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定金5萬元,取回了各自營運的夏利轎車及營運手續(xù),進行營運并按合同的約定按期交納租賃費及其它費用。
1999年8月,劉某等承租方以合同系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在租賃期滿后,承租方留購的轎車相關的營運手續(xù)應歸承租方所有為由,請求確認該租賃合同第三條的"營運手續(xù)由出租方收回"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案情分析】
法律定性:本案應定為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后,轎車歸承租方所有,因出租車的營運手續(xù)與轎車是不可分割的,故營運手續(xù)應同時轉讓給承租方。本案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第三條的規(guī)定,應屬“重大誤解”,屬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法律分析】
首先,該案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所謂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包含著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兩個法律關系,因此又具備以上兩個法律關系的特征,其中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前提。近年來,融資租賃合同的發(fā)展比較迅猛,出現(xiàn)了新的類型,傳統(tǒng)的特征已被突破。實踐中,出租人作為銷售者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和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后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等一系列合同都具備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這類合同在合同屆滿后一般都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但也有續(xù)租和退租的約定)。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撤銷的合同,這是因為租賃物具有專用性質,承租人租用的租賃物非通用設備,而是特別指定的適用某一特定行業(yè)業(yè)務需要的專用設備(比如汽車、機器等)。如果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承租人很難迅速獲得適合需要的相同設備,導致生產(chǎn)中斷,影響其生存和發(fā)展;如果承租人退回租賃物,出租人很難把設備出租或賣掉,導致出租資金被占壓,從而影響其正常業(yè)務的運行。因此,在租賃期屆滿時,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采用承租人支付名義上的貨價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亦稱“留購”。“留購”是處理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的主要方式。本案具備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因而在性質上是融資租賃。
從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出租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收取一定數(shù)量的租金,而租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租賃物的購進成本;(二)租賃期間的利息(出租人為承租人購置租賃物所籌資金的利息);(三)出租人為承租人購進租賃物所支出的營業(yè)費用(包括辦公費、差旅費、郵電費、銀行費用、工資和稅金等);(四)利潤。本案中,出租方在每輛車中先收取5萬元定金作為留購轎車的貨款,然后每月收取固定租金(含利潤),累計達近十二萬元,加上定金就是近十七萬元。這個數(shù)字已包含了上述四項費用,故出租人的融資目的已達到,融資利潤已實現(xiàn)。在承租人留購租賃物時,其所有權應一并轉移,由于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誤解了所有權的含義,故而該行為屬于“重大誤解”。
再次,承租人留購出租轎車后,不能取得營運手續(xù),他的所有權尚不能實現(xiàn)。眾所周知,汽車作為營運工具,必須取得營運證、行車證等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進行正常營運,否則就是非法經(jīng)營。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外國,汽車的營運必須具備經(jīng)營資格(營運手續(xù)等),其所有權與營運手續(xù)的取得是相輔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出租人卻采取了租賃物與營運手續(xù)剝離的辦法,使承租人在名義上取得留購物,實際上未取得留購物的所有權,其行為顯然具有欺詐性質,而承租人又誤解了留購的性質,故該行為應屬無效。
另外,本案出租人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獲利目的,在合同終止后,收繳了承租人的營運手續(xù)后,還能重新購置新的轎車再套上原來的營運手續(xù),繼續(xù)租賃。這實際上是一種鉆國家政策空子的行為,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所不允許的,因而其行為是一種無效行為。盡管合同中規(guī)定了承租人還可“繼續(xù)掛靠出租方”,這實際上是剝奪了承租人的“留購”權利,使其不能實現(xiàn)所有權,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不能允許的。
【相關知識點歸納總結】
1、融資租賃合同
概念: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特征:(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根據(jù)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shù)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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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xié)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根據(jù)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2、承包合同
概念:指買賣雙方在經(jīng)濟活動中對基建產(chǎn)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同時,又確定發(fā)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特征:(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準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行人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
3、所有權
概念: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chǎn)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chǎn)權,所以又稱財產(chǎn)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xù)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產(chǎn)權和所有權的區(qū)別是:產(chǎn)權是一個較大的概念,產(chǎn)權包括所有權。
特征:(1)所有權具有一體性;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權利;
?。?)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5)所有權具有永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