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賃合同,在一般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后,返還租賃物是承租人不可選擇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卻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這是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購買租賃物,在經(jīng)濟上并不是為了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定的經(jīng)濟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實為擔保能夠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進而收回自己的投資及其應得的利潤。
融資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期限內(nèi)出租人基本上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將投資已經(jīng)收回,進而將出租物的價值轉讓。當然,由于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對租賃物的歸屬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賃期限不同,租賃物的價值消耗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賃物在期限屆滿時歸屬不同,租金也會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